2022年1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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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利内克另指出,国家的统治是受到事项、公共利益的限制,因而个人在其面前获得了一种抵抗性、否定性的地位,因此个人相对于国家而言的第二种地位便是消极自由地位。经由上述分析可知,由于家庭在教育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国家不可取代其地位。因此,家庭在国家面前也取得了类似个人一样的消极地位,可以排斥国家的介入和干预。此种消极地位的存在意味着,国家在建构教育法秩序时不应该过度干扰到家庭在教育活动中的自主性,应该为家庭实现其消极地位提供足够的法律空间。
1、家庭在国家面前的积极地位
耶利内克也指出,由于国家所有活动的出发点是被统治者的利益满足,因而个人有权利通过国家活动而获取到某种具体的利益,个人因此也就取得了第三种地位,即积极地位。经由上述分析可见,家庭虽然在教育活动中可以发挥出积极作用,但是其自主性作用的发挥不可能是孤立的,不可避免地受到整体社会环境的制约。因此,家庭在教育活动中的自主空间,潜在地需要国家为其提供协助、支持。在这个意义上,家庭也类似于个人,在国家面前获得了一种积极的地位,能够通过国家设定的教育法秩序获得某种具体的利益。
2、家庭在国家面前的主动地位
耶利内克还指出,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主体, 其活动需借助个人的行为才能完成,因而国家可以通过赋予个体为国家而行动的能力使个人获得第四种地位,即主动地位。与此类似,由于教育的目的作为一种总体性目标,国家虽有义务加以推动,但国家作为抽象的主体,需要借助于教育组织(国家机构、学校和家庭等)来实现。另外,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国家不可能完全取代家庭在社会结构中的应有位置,也不能忽略家庭在教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家庭有必要积极参与到整个教育活动之中,国家也有必要通过教育法秩序的建构来使家庭获得一种主动地位。
家庭在国家面前的四种地位之间并非毫无内在逻辑关系的罗列,而是存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关系。首先,在现代条件下,家庭有义务主动参与教育活动、服从国家在教育活动领域所构建的法律秩序。这体现了家庭在国家面前的服从地位和主动地位。从法律关系内容的角度看,这也肯定了家庭可以作为义务或责任主体的定位。其次, 国家在建构教育法律秩序时,是否可以因家庭具有服从地位、主动地位而自由设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呢?显然,答案是否定的。要发挥家庭在教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教育法律秩序的构建必须既保障家庭教育的自主性,排除国家的不当干预,又要求国家通过积极作为,为家庭在教育活动中的主动性提供优良的外部环境。从法律关系内容的角度看,这赋予了家庭相对于国家而言的某种自由或权利主体地位。最后,反过来说, 家庭在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或权利主体地位,虽然构成了国家建构教育法律秩序的约束, 但这不能否认家庭作为义务或责任主体的基本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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